從今年起,我省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有所調整,且從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從今年1月1日起,將我省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調整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57號文件)停止執行。
同時,調整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從2017年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晉人社廳發[2015]51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晉人社廳發[2015]84號)第四條關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停止執行。